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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系(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本系(部)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学术报告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开展的学术报告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管理:

(一)校级学术报告,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举办,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

(二)各系(部)专业学术报告,面向本系(部)师生举办,由各系(部)负责组织。

(三)青年教师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举办,由各系(部)负责组织。

第五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学术报告主讲人条件

(一)校级学术报告需聘请校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学者、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处级以上政府公务员和知名社会活动家。

(二)系、部级专业学术报告原则上需聘请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青年教师讲座,应由学校有造诣的优秀青年教师(35 周岁以下)负责主讲。

第二章 学术报告申办程序

第七条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要求各系(部)要提交学术报告计划,并填报《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交科研处审核汇总,经审定后,张贴由科研处统一提供的宣传海报后实施。各系(部)若有调整,应在审核期间向科研处提出。

第八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需按《宁德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报学校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学校保卫处通报。

第十条学术报告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报告的部门应将学术报告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学术报告总结表》等材料报学校科研处存档,否则不予支付报告费用。

第三章 学术报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术报告酬金标准

(一)校内青年教师讲座 200元/场次。

(二)校内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300元/场次,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500-800元/场次。

(三)校外主讲人开设的学术报告每场次费用500元-1200元不等,一般情况下: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500-600元/场次;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处级以上政府公务员和知名社会活动家等600-1000元/场次;教授、博导或相当职称人员1000-1200 元/场次。

(四)国内外特别知名的专家学者开设的学术报告,2000-3000元/场次,需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学术报告经费支出

(一)校级学术报告,报告人的酬金和交通、食宿费用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出。

(二)各系(部)组织的专业学术报告,报告人的酬金和交通、食宿费用由各个系(部)教学经费支出。

(三)青年教师讲座酬金由系(部)教学经费支出。

(四)未列入学术报告计划之内的学术报告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学术报告,其酬金由主办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